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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户籍员工,则按月领取失业金。但如果是农村户籍员工,公司参加农业户籍人员失业保险(个人不缴纳保险费,由公司缴纳),则领取一次性生活补贴。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失业保险后,劳动者离职后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具体条件和程序如下:1。非自愿终止就业(即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有求职要求(必须提供用人单位辞退证明);2、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60天内前来办理失业保险金。一、参保单位出具两份《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一份提交失业保险中心,一份提交劳动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备案。二.失业保险中心凭参保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对情况进行严格调查核实(失业人员携带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确认无误发放2份《失业保险申请登记表》和1份《失业求职登记表》。3、失业人员应认真填写《失业保险申请登记表》正面的所有栏目,并请到户籍所在地的计划生育关系接受单位盖章。认真填写《求职登记表》。注:户口在城市的,请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盖章;户口在农村的,请到户口所在地的乡(镇)盖章。居民委员、村委员、社区计划生育章不符合要求。4、支付三张一寸彩色照片和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劳动者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到户籍所在地或者暂住地的区级劳动保障部门领取失业保险金。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总数=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领取的月份数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为缴费时间,发布后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伤残津贴针对的是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通常情况下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但退出工作岗位或难以安排工作的,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对其按月支付的津贴。
失业保险是按月领取,但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但不具有本省户籍的失业人员,要求不在参保地按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且不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可以向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 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的,不再享受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以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同时终止失业保险关系。一次性失业保险金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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