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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和解是行政相对人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自行和解;调解是行政复议机关主持下,对行政相对人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之间发生的争议进行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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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和解是行政相对人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自行和解;调解是行政复议机关主持下,对行政相对人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之间发生的争议进行有关协调。 第二,适用范围上: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2)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第三,行政复议和解制度并非适用于所有行政复议案件,只适用于特定范围的行政复议案件,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 第四,其他方面: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必须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以后,行政复议终止。而行政复议调解,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由行政复议机关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以后生效。 分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对申请了行政复议的调解和和解是否具有法律效应回答如下: 第四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
从法律效力上讲:和解没有法律强制力,当事人可以反悔;调解经司法确认,有法律强制力,可以凭此申请强制执行,普通的调解协议虽然有法律效力,但是不能以此申请强制执行;仲裁有法律效力,可以凭此要求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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