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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可以提请公安、监察、财政、税务、海关、价格、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予以协助。...
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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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应当对审计事项进行审计评价,提出改进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管理工作的意见。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对依法应当由其他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并提出处理建议;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市、区审计机关依法行使审计监督职能,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一)下一级政府以及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和相关单位的财政收支;(二)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三)公共资产或者资产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集体企业的财务收支;(四)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社会公益性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五)本级政府规定或者其他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监督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
被审计单位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或者不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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