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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行政制裁的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 ①违反行政法规或内部规章制度确定的义务或纪律; ②行为人(包括组织和个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即...
给予行政制裁的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 1、违反行政法规或内部规章制度确定的义务或纪律; 2、行为人(包括组织和个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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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民事、行政枉法判决罪的四个要件包括: 1、主要要件仅限于司法人员; 主观要件即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 3、客体要件是国家审判机关的正常活动; 客观要件即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违反事实和法律作枉法判决,情节严重的行为。
1、行政不作为的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成为行政主体必须具备四个条件:其一必须享有行政权力;其二必须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其三必须能够承担由于实施行政活动而产生的责任;其四行政主体必须是组织,个人不能成为行政主体。 2、行政主体具有作为的行政义务。行政不作为义务应符合以下条件: 其一,必须是与行政主体的行政职责相关的行政为义务,而非其他性质的作为义务。 其二,必须是在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中有明确、具体规定的作为义务而非道义上的要求。 3、行政主体有履行行政义务的可能性。虽然行政主体负有行政义务,但是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意外事件以及不可抗力,导致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由于非主观的原因而不能及时履行行政义务,便不能认定为行政不作为。只有在行政主体具有履行义务的可能性,而由于故意或过失没有在法定的或合理的期间作为的,才能构成行政不作为。 4、行政主体在客观上具有在法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不履行行政义务的事实。行政主体不履行行政义务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表现为两种形式: 一种是行政主体在接到相对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发现相对人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需要获得保护的情形后,根本没有启动行政程序,属于完全的行政不作为。 另一种形式是行政主体虽然启动了行政程序,但在在法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没有全部完成行政程序,属于不完全的行政不作为,也可以说拖延履行义务。行政主体为一定行为的时间,少部分法律法规已作出规定,包括《行政复议法》在内的大多数法律法规未作出规定。虽然《行政复议法》没有对行政作为的合理期限或行政不作为的成熟期限作出明确规定,但是相关司法解释作了规定。由于法律并未规定行政不作为案件必经复议前置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不作为不服的,是先复议还是直接起诉,任由当事人选择。为了使复议机关与人民法院认定行政不作为的成熟期限标准一致,修订或解释行政复议法时,有必要与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相协调,规定行政不作为的成熟期限以60日为原则,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为补充,以情况紧急的不受限制为例外。
行政不作为是相对行政作为而言的。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负有法定的作为义务,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并且在程序上没有意思表示或有意思表示却没有实际履行的行为。它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行政不作为主体必须是负有法定作为义务的行政主体。它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2、行政主体必须负有法定作为义务。它包括依职责产生的法定义务和依职权产生的法定义务。 3、行政主体具有履行该法定义务的能力,但故意或过失不作为。 4、行政主体在程序上没有意思表示或有意思表示却没有实际履行。表现为行政主体消极地不做出或者没有完成一定的程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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