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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制裁可分为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和劳动教养。1、行政处罚是特定的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规的公民或法人实施的一种强制性措施,是对有轻微违法行为尚...
(一)实施前需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 (四)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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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件如下:给予行政制裁的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①违反行政法规或内部规章制度确定的义务或纪律;②行为人(包括组织和个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即有故意或过错;③违法失职已经超过了批评教育的限度。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强制措施的主体。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措施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有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1、行政强制措施具有具体性 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主体为实现特定的行政目的,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或特定的物,就特定的事项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强制措施具有强制性 虽然任何具体行政行为作为体现国家意志的公行为都具有强制性,但行政强制措施相对于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更强和更直接的强制性。 3、行政强制措施具有从属性 行政强制措施是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具体说,是为保障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顺利作出或实现所采取的行政手段。就它与被保障的具体行政行为之间的关系而言,它是一种从行为,而不是主行为。 4、行政强制措施具有限权性 虽然有的行政强制措施对相对人并非不利,如强制戒毒,有利于被戒毒者的身心健康,但就该行为的直接法律效果而言,它无疑是对被戒毒者人身自由的一种限制。因此,行政强制措施属于行政限权行为,而不是行政赋权行为。 5、行政强制措施具有临时性 行政强制措施均是对一种权利的临时约束,而不是对这种权利的最终处分。如扣押财物,“扣押”本身不是一种永恒的目的,它只是一种临时的保障措施;它只是约束被扣押物的使用,而不是对被扣押物所有权的最终处分。因此,行政强制措施是一种中间行为,而不是最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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