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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上海市劳动局的工作人员,回答你的问题:1、首先又看到“胡说”大律师的发言,真的不明白,这种骗子为什么能生存下去呢!请各位朋友一起来抵制他...
你这种一般属于单位安排的做一休一,劳动法的确没有规定夜班上几个小时。但劳动法有规定,每月的加班一般不超过36小时。即:正常每月上班每天8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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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时间规定是多久?具体如下: 1、根据第三十六条,三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2、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安排劳动者延长劳动时间,但是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若有特殊原因,在保证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情况下,每天不得超过三小时,并且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3、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正常工作时间者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4、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
劳动法没有上班时间的规定,何时上下班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劳动者可查看劳动合同是如何约定的。《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一条为保证《劳动法》的贯彻实施,依法对违反《劳动法》行为进行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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