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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为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自然人非法占用农用地,主要是指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实施了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的自然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的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凡违反该程序私自占用数量较大农用地的居民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单位非法占用农用地,主要是指单位在国家建设用地、本单位发展建设和乡(镇)村建设用地过程中,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这里的单位,既包括国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合资或独资、私人所有的公司、企业以及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至于土地管理机关侵权或越权审批占用农用地的,无权审批或无权发放使用证的机关批准占用农用地或有权审机关超越权限、职权批准占用农用地且数量较大的,通常视为单位构成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而不以本罪论。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占用农用地改作他用的行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而且对于占用农用地改作他用会造成大量农用地被毁坏的结果也是明知的。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仍然希望或者放任结果的发生,在主观上为故意。行为人非法占用农用地的动机多种多样,但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占用土地用途,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破坏的行为。犯罪对象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养殖水面、湿地等。,只要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及相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占用和破坏保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共计五亩以上;(二)非法占用和破坏其他林地的数量达到十亩以上;(三)非法占用和破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数量标准的50%以上;(四)非法占用和破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达到相应规定数量标准的50%以上,两项总数达到本条规定的数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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