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购得该抵押物的买受人不受原租赁合同的约束。因此,只要买受人不愿履行原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就不得以租赁关系的存在来对抗买受人。...
未经登记的,当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化时,承租人不能以“买卖不破租赁为由”向新的房屋权利人要求租赁合同继续履行。但是,承租人有证据证明新的房屋权利...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所谓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是指在租赁关系存续过程中,租赁物被让与或设定物权的,承租人对取得租赁物所有权或他物权的人,可主张其承租权,此即所谓对抗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法释[2003]6号第一条“破产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属于破产财产,在企业破产时,有关人民政府可以予以收回,并依法处置。”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款“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的规定,在政府行使收回破产企业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时,依法应适用“房地连体、房随地走”的原则,而不是“地随房走”。
另外,还有一点补充,单女士等除了行使撤销权外,还可以主张合同无效。因为,该房屋处置时的实际控制人是抵押权人王某,也就是所谓的委托代理人,他对房屋的占有取得,实际是通过流押方式取得的,其行为无效,不能取得房屋处分权,故,由其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无效。对此情况,王某与中介公司都是明知而故意为之。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29人已浏览
148人已浏览
131人已浏览
11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