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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是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也是行政诉讼区别于其他诉讼的特有原则。 2.被告应当主动提供证据,并且...
行政诉讼中原告对下列是有举证责任:1、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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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是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特有原则之一。是指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对具体行政行为负有向人民法院提交事实证据和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依据的责任,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和法律法规依据如不进行举证以及举证不充足,则可能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由于行政诉讼的客体是具体行政行为,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应当清楚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行政相对方则不易了解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从依法行政的角度,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有相应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才能有效成立。该具体行政行为被诉后,行政机关就必须证明其行为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如果行政机关不能提供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就可能承担败诉的后果。被告负举证责任,利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职权,利于保护行政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对被告提出的证据,原告有权进行质证和举 8b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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