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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是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特有原则之一。 2、是指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对具体行政行为负有向人民法院提交事...
因为行政诉讼的目的在于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是否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是对以前已经发生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所以,需要由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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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原告对下列是有举证责任:1、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3、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事实。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该条明确了行政诉讼中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这一基本原则,也对行政诉讼当事人举证责任的范围作出了初步概括。 深入分析这一原则,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只要待证问题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与否直接相关,涉及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均由行政诉讼被告来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待证问题并不涉及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只是推动行政诉讼继续进行的问题,则不应全部由行政诉讼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据此可言,行政诉讼中原告的举证责任的范围是相当宽泛的,如果将行政诉讼需要举证的事实看作整体,可以这样认为:除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外的其他方面的待证事实(当然不包含法律另行规定由被告负举证责任的事实)均是行政诉讼原告可能承担举证责任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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