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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用途核发房屋权属证件,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房屋权属证件确定的用途使用建筑。房屋...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设计。单独编制的重要地块的城市设计,应当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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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每五年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根据评估情况,依法修改、补充和完善总体规划。
项目应当安排附属绿化用地,其绿地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城市新建居住区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二)改建的居住区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改建前比率超过百分之二十五的,改建时不得低于原有标准;(三)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等单位,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四)公园不得低于百分之七十;(五)主干道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次干道不得低于百分之十五;(六)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七)经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产生有害气体及有污染排放的企业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防护林带;(八)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或者单位附属绿地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属于旧城改造的,前款规定的比率可以降低百分之五。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和历史街巷内进行建设活动,不得减少原有的绿地面积。
经批准移植树木的,申请人应当移植于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城市绿地,并对树木所有权人进行补偿。树木移植后一年内未成活的,申请人应当在第一个绿化季节补植相应的树木。经批准砍伐的,申请人应当对树木所有权人进行补偿,并按照伐一补三的原则补植树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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