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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担保是否具有优先权?

2024-12-11
在同一债权中,如果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保证,那么保证人需要承担保证责任,但仅限于物的担保范围。如果债权人放弃了物的担保,那么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如果当事人没有在保证合同中明确保证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那么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同时,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可以另有约定,按照其约定执行。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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