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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担保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 2.债权没有担保的,不具有优先权,为普通债权; 3.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1、民法典规定,债务人负多个债务的情况下,如果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的,债务有保证担保的,保证担保有优先受偿权。但如果有担保物权的,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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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债权上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保证,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如果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担保债权是优先于职工债权的。 担保债权优先职工债权的原因如下: 1、担保抵押资产并不纳入到破产清偿顺位当中,而是独立于破产财产之外的资产; 2、职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在今后应更多地靠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来解决。 如果担保债权不能依法实现的话,对金融机构等债权人将是一个巨大的打击。
是的,有担保的债权优先于无担保的债权受偿。债务清偿抵充顺序: 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承担的几种债务类型相同,债务人的支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债务人应当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债务人未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到期债务;数项债务到期的,应当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 无担保或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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