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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商法》第21条之规定,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法律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
船舶优先权是《海商法》规定的一种以船舶为标的物的优先权利。《海商法》第22条规定了五种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他们是(1)船长、船员和在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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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优先权的赔偿顺序是指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债权在赔偿过程中的排名。通常,为行使船舶优先权而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存、拍卖和分配船舶价格,以及为请求人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先从船舶价格中扣除。中国《海商法》规定,船舶优先权排在船舶留置权和船舶抵押权之前。
船舶优先权是指特定海事债权人依法享有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债务时,以船舶为目标优先偿还担保物的权利。海商法赋予海事债权人特权。根据中国《海商法》的规定,拥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者可以向船舶所有者、光船租赁者、船舶经营者提出对海事请求的船舶享有优先赔偿的权利,规定优先权的目标是包括工具在内的船舶。
根据《海商法》第二十九条,除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外,船舶优先权因下列原因之一而被消灭: (一)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 (二)船舶被法院强制出售; (3)船舶灭失。 前款第(一)项的一年期限不得中止或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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