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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合同取得房屋产权证明或者办理备案手续的,可以转让给第三方,但应当经对方同意。当事人可以依法将安置房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预售合同才可以转让,安置房合同不可以转让。 但是应该是有条件的。1.转让人必须持有经过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和转让合同才能成为转让人,未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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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某区前进办事处代庙居委会安置小区(代庙安置小区)五号楼二单元504号房一套,面积110.44㎡,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甲方自愿将此安置房转让给乙方,总房款为135000元,(大写:壹拾叁万伍仟元整)。具体协议如下: 一、付款方式:分为两次付清,5月21日付7万元,余款在交房时一次性付清(交房时间以安置小区交给甲方时间为准)。 二、办房产证时,根据国家政策,甲方应无条件提供一切手续及配合,办证所有费用应由乙方承担。 三、以后房屋所需的装修及所有安置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四、此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证明人留存一份,此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如任何一方违约,均赔偿守约方总房款50%的违约金。 甲方: 乙方: 证明人: 年月日
因转让小产权房引发纠纷近两年,随着房市的火热,潜山县一路走高的房价让部分购房者转而将目光投向了城镇近郊的拆迁安置房,导致用来拆迁安置的宅基地交易异常活跃,单幅地价从两年前的8万元左右增至现在的26万元,增长3倍多。然而,随着近日潜山法院一记法槌的落下,首次宣判潜山县安置宅基地转让合同无效,也宣告了潜山小产权房的前途和命运。原告胡某为潜山梅城镇八一村村民,因开发区建设拆迁安置在东风新村。2009年12月,其与家住梅城镇南岳路的被告熊某达成协议,将安置在东风新村的一处约140平方米的房屋宅基地,以9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被告。后来,胡某又以知悉开发区管委下发的《关于严禁私自买卖转让开发区劳动力安置门面房和拆迁安置宅基地的通告》为由,诉至潜山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宅基地并恢复原状。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该安置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原告以9万元价格将安置宅基地转让给被告后,被告于2010年在该宅基地上建成二层楼房一幢。法院认为,尽管该协议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但由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故该协议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在办案人员反复做工作并行使释明权无果的情况下,法院依据相关法律并兼顾公平的原则,判决双方所签订宅基地转让协议无效,被告将涉讼宅基地及房屋返还原告,原告将转让款返还被告。
因为你和第二方签订了房产转让书,且把房产证和土地证交给第2方,第二方可以凭借这些资料去办理过户手续,然后再直接过户给第三方。表面上看好像没有你的签字,但因为你在房屋转让书上签了字,且提供了房产证和土地证,房产部门和土地部门有理由相信房屋过户是经过你的同意的。因此,这种过户行为是合法的。目前来说,房产已经过户给第三方,自然属于第三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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