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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一证据能否作为定罪依据?

2024-11-21
针对刑事案件的初次口头陈述,被告人是享有任意翻供权利的。这一点需要得到明确的确认。如果首次陈述的内容存在表述模糊或错误理解等状况,被告人有权在后续录制口供时对原表述进行修正或解释,使其内容更为清晰准确地反映实际情况。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在后续的口供陈述中,必须紧密结合现有实证证据来进行形成,以确保陈述内容与客观事实相符。如果被告人在明知故犯的情况下故意提供不符事实的新证词,必将对定罪及刑罚裁量产生不良影响,甚至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非常重要。对于所有案件,都必须遵循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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