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1)房屋抵押是原债权债务关系的担保,原债权债务关系是主合同,房屋抵押是从合同,它以原主合同的合法有效存在为前提条件,本身不能独立存在。 (...
房屋抵押特征包括: (1)抵押的房屋可以由抵押权人保管,也可以由抵押人保管; (2)负有清偿债务义务的一方不履行义务时,房屋抵押人可以直接行...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房屋抵押特征包括: (1)抵押的房屋可以由抵押权人保管,也可以由抵押人保管; (2)负有清偿债务义务的一方不履行义务时,房屋抵押人可以直接行使房屋抵押权; (3)房屋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抵押人必须对抵押的房屋拥有所有权; (4)房屋抵押人将房屋抵押后,并不丧失房屋的所有权,因此,抵押人应自己承担房屋意外灭失的风险。《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五条,依法设定的房地产抵押,受国家法律保护。抵押未经登记,就不受法律保护。
1、抵押人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债务人自己。这与保证不同,在保证担保中,债务人自己不能作为担保人。 2、抵押物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这与质押不同,质物只能是动产。 3、抵押人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人可以继续占有、使用抵押物。这也与质押不同,质物必须转移于质权人占有。 4、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担保是以抵押物作为债权的担保,抵押权人对抵押物有控制、支配的权利。所谓控制权,表现在抵押权设定后,抵押人在抵押期间不得随意处分抵押物。所谓支配权,表现在抵押权人在实现抵押权时,对抵押物的价款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受偿,是指当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时,有抵押权的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
1、房屋抵押权是一种从属于主债权的权利,原债权债务关系是主合同,房屋抵押是从合同,它以原主合同的合法有效存在为前提条件,本身不能独立存在。 2、房屋抵押权具有特定性,一方面抵押房屋是特定的,在房屋抵押设定后,应当办理抵押登已,房屋抵押权成立,登记机关就具体特定的房屋向抵押权人发放房屋他项权证,另一方面,房屋抵押是为特定的债权作担保,而不能笼统地担保债务人的一切债务。 3、房屋抵押权具有优先受偿权。 4、房屋抵押权具有不可分性。房屋抵押的效力及于抵押房屋的全部和被担保债权的全部。 5、房屋抵押权具有追及性。在抵押房屋发生转让时,抵押权人仍有权对该房屋行使抵押权,以确保债权的满足,受让人不得拒绝。 6、房屋抵押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460人已浏览
134人已浏览
138人已浏览
12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