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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不属于事实婚姻。现在男方起诉你解除同居关系,你只有在诉讼中尽量同他协商从小孩成长出发,双方共同继续生活下去,恳请他撤诉后与你补办结婚证生...
我国法律规定了两种离婚方式,一种是去民政局协议离婚,另一种是去法院诉讼离婚,其中去民政局协议离婚只适用于,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对财产分割、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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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可以拒绝离婚。 二、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三、夫妻感情未破裂,女方可以拒绝离婚。
请问是什么原因给你造成的什么损失事实婚姻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呢我国从1994年2月1日不再承认事实婚姻!故如果您是在这个时间点之后则就算没有结婚!法律不予认可!!同居之间的财产可以按共同财产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可见,如果当事人只是要求法院解除同居关系的“名分”,法院是不受理的,因为同居关系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关系。实际上,男女双方在同居中发生纠纷的往往是财产利益的分割以及所生子女的抚养等现实问题,这样的纠纷在本质上属于财产纠纷,法院应当受理。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由上可见,对解除同居关系案件的处理,最核心的问题不在于同居关系本身该不该解除,而在于应当按照什么样的原则来解决财产纠纷。当事人起诉后,系根据民法中关于共有关系财产分割的原理对当事人在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一般来说,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按一般共同财产处理。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主要包括: (1)工资、奖金; (2)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双方共同财产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必须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财产,解除同居关系后一方所得的财产,以及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所得的财产,都不属于共有财产。二是必须依法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并非当然归双方共同所有,法律规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或者双方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仅供参考)
我国法律规定了两种离婚方式,一种是去民政局协议离婚,另一种是去法院诉讼离婚。如果一方不同意离婚,只能通过法院诉讼方式离婚。一方单方起诉离婚,直接向法院递交离婚起诉状,法院立案受理后,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传票,通知审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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