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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中哪些条款规定了“不可接受”?

2021-10-27
以下条款不能出现在购房合同中:(一)强迫性的合同条款:如不让购房人新添补充条款,将统一文本中很多空白部分填完整;(二)开发商违约赔偿过低的合同条款,该种条款不能制约开发商违约;(三)显失公平的合同条款:如“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发生差别时,房价总额保持不变”;(四)无限扩大不可抗力外延的合同条款:如“因施工问题造成延期交房,属不可抗力”;(五)公摊面积模糊的合同条款;(六)没有违约责任的合同;(七)交房条件约定不清楚的合同;(八)产权办理的时间不能明确的合同;(九)配套设施不明确的合同:如承诺的配套设施没有明确承诺入住时是否能够使用;(十)物业服务,车位收费约定不清的合同条款。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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