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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食品安全责任制,组织制定食品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督促检查食品安全工作,...
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的餐饮具应当清洗、消毒,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的,应当查验和留存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企业营业执照、卫生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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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等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或者通报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依照法律、法规和预案的规定进行处置。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等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人员,有权进入食品安全事故现场开展调查处理工作,按规定无偿采样。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阻碍、拒绝。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二)按食品安全要求储存食品及其原辅材料,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其原辅材料;(三)原料、半成品与成品分别存放,设备、工具专用;(四)定期维护食品生产加工设备或者设施,及时清洗,保持清洁卫生;(五)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六)使用的洗涤剂、包装材料等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七)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明。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等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对专供婴幼儿、老年人、病人和孕产妇等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以及消费者反映问题较多和本地区消费量大的食品、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加强重点抽样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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