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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如果具备下列条件的,是有效的: 1、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合同的内容真实合法; 3、合同的内容不违背公...
公司作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独立法人对外所实施的民事行为,不因违反公司内部规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内部程序性规定而无效,至少最高院是这样认为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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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对外签订合同不一定有效。如果总部未授权分公司订立合同的相关权限,则合同无效,但构成表见代理的除外。总部授权分公司订立合同的,合同依法生效。
分公司对外签订建设施工合同是否有效因情况而定。具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可以签订合同,但依据国家招标投标法规定签订的合同,一般需要向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如属建筑类合同,则需要具备相应的特殊资质,如分公司无相关资质,则可能存在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导致合同无效。如以分公司名义中标,则另当别论。《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有保障,但承担的不是连带责任,而是补充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分公司具有总公司在其住所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领取营业执照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的、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与其法律地位相当的民事活动的分支机构。而从《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意见》又规定,分公司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监他字第4号《关于企业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分支机构的名义对外签订借款合同企业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复函》指出,:“批发部作为柳州烟草分公司的分支机构,如有偿付能力,应当自行承担;如无偿付能力,应由企业法人柳州烟草分公司承担。”这一复函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在审判实务中也是持“总公司对分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观点,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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