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674号)规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
1、1999的标准,在中央机关方面,新标准处级及处级以下增加3平米。在省级及直属机关方面,新标准则正局级和副局级增加6平米,处级以下增加3平...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近日,报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了修订后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严格控制党政机关等楼堂馆所建设,是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优良传统的重要体现。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近年来印发了一系列政策文件,要求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建设标准。针对一些地区和部门出现的违规修建楼堂馆所现象,2013年7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全面停止新建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全面清理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办公用房。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是党政机关办公楼管理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现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是1999年颁布实施的,对于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保证党政机关履行职责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特别是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职能的扩充,以及办公信息化的快速发展,有必要对相关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进行适度调整。修订发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是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国务院“约法三章”的重要措施,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特别是有助于提高基层机关和基层工作人员办公用房保障水平,也有利于更好地做好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修订工作中坚持以下原则:一是从严控制。严格落实中办发〔2013〕17号文件精神,将近些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从严控制建设标准的政策要求上升为规范性要求,在相关条款中作出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二是实事求是。充分考虑各级党政机关对办公用房的基本需求,主要是完善和规范办公、接待功能,提高公共服务和设备用房保障水平,并兼顾整改工作需要。三是突出重点。省(部)级领导干部和中央机关司局级领导干部办公室面积指标保持不变,体现领导干部表率作用。办公室面积指标的增加,重点向基层机关和普通工作人员倾斜。四是区别对待。不再仅仅以行政级别来确定标准,为了更符合基层工作实际需要,对在地方担任领导职务的乡科级、县处级、地市级领导干部,其办公室面积指标高于上级机关同级领导干部。下一步,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严格执行17号文件和国务院“约法三章”要求,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建设标准虽然作了修订,有些面积指标还作了适当调整,但在17号文件规定期限内,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新建楼堂馆所的要求必须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中,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方针,合理确定办公用房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加强管理和监督,制定本建设标准。第二条本建设标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审查工程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的依据。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全国县级以上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办公用房(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新建工程。改建、扩建工程参照执行。第四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必须按照统筹兼顾、量力而行、逐步改善的原则进行建设。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使用单位的级别和编制定员,按照本建设标准规定的建设等级、建筑面积指标确定。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旗)同级党政机关及其直属机关办公用房宜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充分利用公共服务和附属设施。第六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建筑性质、建筑造型、建筑立面特征等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并应符合国家有关节约用地、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等规定。第七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水平,应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功能适用、简朴庄重。为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应设置或预留办公自动化等设施的条件。第八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坚持后勤服务社会化的改革方向,充分利用社会服务设施。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办公用房的公共服务和附属设施,应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共同使用。第九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设计的标准、规范的规定。第二章建设等级与面积指标第十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等级分为三级:一级办公用房,适用于中央部(委)级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机关。二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市(地、州、盟)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三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县(市、旗)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第十一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各类用房的内容如下:、公勤人员用房、警卫用房等。三、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锅炉房、电梯机房、制冷机房、通信机房等。四、附属用房、包括食堂、汽车库、人防设施、消防设施等。除上述四类用房之外的特殊业务用房,需要单独审批和核定标准。第十二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指标应按下列规定执行:一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26-30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6-19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400人时,应取下限。二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20-24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2-15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200人,应取下限。三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16-18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0-12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100人时,应取下限。寒冷地区办公用房、高层建筑办公用房的人均面积指标可采取使用面积指标控制。
根据你的描述可能涉及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已订立合同但能够及时改正的。(2)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经查处后未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已订立合同开始实施的。(2)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给城乡规划实施造成不良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5倍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已订立合同完成编制工作的。(2)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致使城乡规划很难实施的,或在实施后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2倍的罚款。
一是整合保障性住房房源信息,实现保障性住房规划设计、建设和分配使用的规范有序。首先着手整理保障性住房的存量信息,将有关房源的主要信息录入系统。在后续管理中,应在保障性住房建设初期的规划、立项到建设的整个流程建立连续的档案记录,并跟踪结合房源的分配使用情况。逐步形成完整的保障性住房房源信息。应当包含以下内容:1、项目信息管理模块。从保障性住房项目的立项、规划、建设环节开始登记,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2、房源信息管理模块。以电子楼盘表为基础建立房源基本信息,将存量房源和本年度新建房源整理录入,对房源的销售、租赁等分配情况做动态详细登记,形成购买人、承租人电子档案记录。二是完善多部门数据共享机制,促进保障性住房分配使用的规范化。针对当前的管理情况,整理录入保障房的分配使用的存量信息。进一步与民政等部门形成数据共享机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持续关注保障对象的家庭信息变化情况,初步建立保障性住房个人、家庭征信系统,完善黑名单和准入退出制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保障对象信息管理模块。该系统与公安、工商、车辆管理、税务、公积金、金融等部门定期交换数据,逐步实现动态更新,实现对分配对象和住房困难群体的动态管理,体现社会的公平公正、做到应保尽保。三是完善保障性住房的动态化管理,为保障性住房后续规划建设、分配管理提供依据,杜绝浪费,提高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社会效益。应当包含以下主要内容:1、资金管理模块。系统对建设资金投入、租金和物业费收入等收益情况做详细记录,每年编制预算,促进资金使用效益。2、数据分析功能模块。通过几年的积累,系统可以逐步实现保障性住房项目投资效益分析和其它数据统计功能,对后续配套和修缮资金投入、闲置情况分析做测算和评估,为后续项目规划建设提供数据依据。建立保障性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平台,实现科学管理的同时,对系统中的相关功能管理提出以下建议:首先,上级管理部门利用系统数据分析功能,充分考虑各地区差异,合理安排建设和保障计划,平衡供需矛盾,减少房源的闲置和各地区瞒报、虚报现象发生;其次,建议由市、县政府主导,真正实现公安、工商、车管、税务、住房公积金、金融等部门的数据共享平台,建立定期查询机制。另外,完善保障性住房电子档案,利于实现透明、有效的动态监督管理,防止各类违规问题的发生。还可以充分发挥大数据分析功能,为制定科学合理的长期发展规划提供科学依据和数据支撑。保障性安居工程离不开科学的管理手段,尽快建立和完善管理信息系统平台有利于实现管理的透明化、规范化和信息化,以保证保障性安居工程顺利实施,切实保证保障性安居工程发挥最大效益。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12人已浏览
552人已浏览
3,307人已浏览
40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