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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谓“小产权”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所以叫做...
对小产权的解释归纳起来主要有3种解释,2012年面临整治的小产权房,指的是下面的第三种。 第一种解释是针对发展商的产权而言,将发展商的产权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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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容:在商品房价格高企的今天,部分购房者出于经济考虑,选择价格相对低廉的农村房屋,而农村房屋买卖的特殊规定,又让这类买卖极易出现纠纷。那么购买农村房屋的时候应该注意些什么呢? 说到农村房屋,就得先解释下什么是小产权房。小产权房并非严格的法律概念,通常意义上讲的小产权房有两种:一种是合法的小产权房,即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权属证明由乡镇政府或村委会颁发的村民自住房屋或其他房屋;一种是违法的小产权房,即非法占用集体土地或在无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进行非法建设并进行交易的房屋。 一、违法的小产权房不能买 对于违法的小产权房,通常是先由行政部门做出是否为“违章建筑”的决定,如果买卖的房屋被认定为“违章建筑”,则该买卖合同一般被认定为无效。合同无效后,买房可以要求卖方返还购房款,如果卖方有缔约过失,买房可以要求对应赔偿。 二、合法的小产权房看情况 1、买受人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者诉讼时,买受人已经迁入所购房屋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 这种情况下,一般可以认定合同有效。值得一提的是在判断买受人是否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时,法院一般以购房家庭为参考单位,只要购房家庭之一为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就会被认定为有效合同。 2、买受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各地法院对于合同效力认定不完全相同。 广东地区认为当事人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转让、出租或以合建形式变相转让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而签订的合同,一般应认定无效。 参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土地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20】42号) 上海地区认为将房屋出售给本乡(镇)以外的人员的,如果取得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的,可以认定为有效;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镇)以外的人员的,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合同尚未实际履行或购房人尚未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该合同应作无效处理;对于出售给本乡(镇)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完毕,且购房人已经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对合同效力暂不表态,实际处理中应本着尊重现状、维持稳定的原则,承认购房人对房屋的现状以及继续占有、居住和使用该房屋的权利。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小产权房买卖合同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房地产属于农村宅基地住宅,买受人是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可以购买,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受法律保护。如果买方不是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一般司法实践中不建议购买无效合同;第二种情况,不建议购买不属于农村宅基地的其他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建造的房屋。这类房屋同时存在政策风险和法律风险。一旦发生纠纷,很难获得有效的法律保护。比如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对小产权房买卖合同进行无效合同处理或者认为属于行政机关处理的范畴,法院不予受理小产权房买卖纠纷。已受理的,驳回起诉。
各地均有文件要求,对于小产权房采取的态度是坚决遏制建设、销售一切和小产权房相关的行为。 1、坚决遏制非法建设小产权房 禁止将规划用途为非住宅的土地建设住宅,禁止在未取得合法用地、规划、建设等行政许可的情况下进行非法建设,禁止改变规划批准用途、规模、平面结构、立面效果等进行非法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自有宅基地、购买他人宅基地、利用本村(社)空闲地或购买村(社)集体土地建设小产权房。目前在建的小产权房,一律停止建设,坚决依法查处。 2、坚决遏制非法销售或以租代售小产权房 禁止将规划用途为非住宅的土地上房屋当作住宅销售或以租代售,禁止中介代理小产权房业务,中介机构不得配合开发主体营销小产权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小产权房。购买小产权房不受法律保护,一切损失和后果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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