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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五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第五十四条规定”本法自20...
可以由败诉方付,但要符合条件: 前提一:对方存在明显不当行为。如“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 前提二:不当行为造成直接损失。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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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两个部分。受理费由仲裁申请人预交;处理费包括差旅费、勘验费、鉴定费、证人误工误餐费、文书表册印刷费等实际开支,由双方当事人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申诉书副本1日内预交。 (2)结案后,仲裁委员会按照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的原则,予以确定。双方部分败诉的,由双方当事人承担。 (3)当事人撤诉的,全部费用由撤诉方承担。 (4)经仲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仲裁费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值得注意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如果生活困难无力支付仲裁费,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减免或缓交。仲裁委员会应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依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的规定,对劳动者缴纳仲裁费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减、免、缓交。 劳动仲裁是要交费的,其原则上是由败诉方承担的。只是在申请仲裁的时候,需要当事人预交,但是困难得当事人是可以申请减、缓、免交的。
(一)非财产案件按以下标准缴纳:1。离婚案件每件50-30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缴纳;超过20万元的,按0计算.5%支付。2、侵犯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的案件,每人支付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的,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支付;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按1元支付%支付;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0.5%支付。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50元至100元。(二)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无争议金额或者价格的,每件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格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支付。(三)劳动争议案件每件10元。
在工伤处理当中的“误工费”,实质为“停工留薪期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之规定,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实践中,劳动仲裁机构对停工留薪期在12个月以内的,一般可以参考通过医院的诊断证明书及病历资料予以确认,然后裁决相应的停工留薪期待遇;超过12个月的,都要通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但前后总的时间都不会超过24个月。 停工留薪期=创伤治疗期间+康复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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