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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人: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抵押人:_______大厦(以下简称乙方) 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有限公司...
房屋抵押合同在当事人就抵押事项达成合意时成立,但并不立即生效。只有待到办理抵押登记时,合同方生效。房屋抵押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抵押人和抵押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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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合同在当事人就抵押事项达成合意时成立,但并不立即生效。只有待到办理抵押登记时,合同方生效。房屋抵押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约定设立的抵押权的成立,在合同生效前,它虽由合同约定,但只是一种可能性,并不实际存在,只有在办理抵押登记之后,抵押权才从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规定,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三百九十五条同时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如无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抵押合同应自成立时生效。因此,如果出现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抵押合同未成立的情形或未符合约定生效的条件两种情况时,则抵押合同不生效,此时的抵押物权当然也就相应的无法成立。此时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则应该依照合同法44条的缔约责任之规定,由缔约责任承担人承担法律责任。抵押合同生效的法律责任
未办理抵押登记合同有效,必须登记的是抵押权,如未登记,只是抵押权可能未生效。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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