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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1)...
1、向医院医保科或者医院领导反映个人情况,与其进行协商维护自身利益;2、向当地市、区卫生监督拨打投诉电话或者拨打全国统一卫生热线1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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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屋并,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屋的分割;根据现行《》第十八条规定,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由于房产证是婚前取得的,所以该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同样的,按揭贷款为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并不改变该房屋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但对配偶参与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2、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并按揭贷款,但时,尚未取得的房屋的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尚未取得或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当事人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进行时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当事人如果有争议,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夫妻一方婚前订立房屋,支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且房屋产权登记也在婚后获得,房屋该如何分割;在一方婚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就已经取得该房屋的财产权益,而取得也是婚前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及后续付款行为所致,该房产应属于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一方的婚前财产,但另一方有权就该部分用支付的购房款要求进行财产分割和要求获得补偿。4、对于父母参与出资的房屋的处理;根据《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一)父母在双方结婚前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二)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5、房屋产权证登记有第三人的名字的处理问题。
出现医疗事故纠纷当事人可以协商处理,也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提起诉讼。《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在我国,纠纷是不存在反诉制度的。离婚诉讼的原告起诉后,被告可以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答辩状中提出子女抚养、的请求,会就原被告的请求予以合并审理,被告无需提出反诉。实践中,一般需要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1、被告作为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或者要求原告补偿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失费的,不构成反诉,属于诉讼请求的合并,理应合并审理。 2、如果一方,另一方提出返还彩礼的,一般情况下也不作为反诉处理,而是与离婚请求合并审理。 3、如果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新的的,可以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增加分配该财产的诉讼请求,对该增加的请求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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