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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能够最大程度的解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矛盾,所以在发生劳动纠纷时必须先申请劳动仲裁。...
1、劳动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应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2、书面申请书着重阐明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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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称仲裁委员会)由人民政府依法设立,专门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以下称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经费依法由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条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度。 第四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调解仲裁工作,组织协调处理跨地区、有影响的重大争议,负责仲裁员的管理、培训等工作。 第二章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 第五条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第六条仲裁委员会由干部主管部门代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等相关行政部门代表,军队及聘用单位文职人员工作主管部门代表,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等组成。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第七条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和委员若干名。仲裁委员会主任由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第八条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二)受理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争议案件; (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第九条仲裁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会议,研究本委职责履行情况和重要工作事项。 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提议召开仲裁委员会会议的,应当召开。 仲裁委员会的决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第十条仲裁委员会可以下设实体化的办事机构,具体承担争议调解仲裁等日常工作。办事机构名称和仲裁员等工作人员按照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进行规范和配备。 第十一条仲裁委员会组成单位可以派兼职仲裁员常驻办事机构,参与争议调解仲裁活动。
仲裁员享有下列权利: 履行仲裁员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依法审理案件部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其它相关合法权利。 第五十条【仲裁员统一着装与标识】仲裁员庭审时应统一着装,并佩戴仲裁员徽章,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十一条【解释】本规则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组织】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依照本组织根据实际需要原则,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因地制宜地合并或分别设立。
劳动争议不得仲裁的情形如下: 一、申请不符合条件; 二、超过诉讼时效; 三、不提供或者不充分提供证据; 四、逾期改变仲裁请求;等等。 《劳动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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