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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是否可以对抗第三人

2022-07-10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义务,仅此而已,不能作其他逻辑推论或联想。 “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可理解为是对前面内容的补充,意思是:登记了(包括变更登记)就做对了,该登记而没登记的,不能因此而导致对第三人有不利的结果。 例如,张三是A公司的股东,出资100万,按本条规定,公司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以便股东行使其权利,但公司没有办理登记,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因为没有登记,而否定张三是本公司的股东,也不能因此影响他行使股东的权利。 公司利润需根据公司章程分配,根据公司章程,利润如果分配给股东,股东同意给第三方,一般情况下不违背法律规定。 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股东名册记载的事项,应当与公司登记的事项保持一致,但是,在出现股东转让出资的情况下,就有可能存在股东名册记载与公司登记记载之间不一致的情况,对此,公司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保持股东名册与公司登记之间的一致性。如果没有经过登记或者没有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则不得对抗第三人,即第三人通过受让出资等方式成为公司股东并记载于股东名册后,如果没有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相关登记的,公司其他股东不能主张该第三人的股东资格无效。注意,这里的第三人没有是否善意的情况,不用考虑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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