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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有转让银行承兑汇票在背书转让过程中的签章,不能重叠,并且字迹清晰、完整。2、银行承兑汇票粘单应使用人民银行样式粘单,大小与人民银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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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转让必须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和要求才能生效,否则无效。第一,必须以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存在为前提。如果该合同根本不存在或者被宣告无效,或者已经被解除,在此种情况下发生的转让行为都是无效的。 第二,必须符合法律所规定的转让程序,需要通知的依法通知;需要征得相对方同意的先经其同意;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第三,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且所转让的内容要合法。第四,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合同转让的合意,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所谓合同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其合同的权利或者义务或者合同权利以及义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由第三人享有合同权利或者承受合同义务或者概括承受合同权利义务的法律制度。合同转让按照其转让的权利义务的不同,可以分为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义务的转让及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仅仅将合同转让理解为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是不正确的。理解合同转让法律制度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合同转让并不改变原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合同转让旨在使原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地从合同一方当事人转移给第三人,因此不会从实质上更改原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如果有合同内容的更改,则是合同转让之后的合同变更。 (2)合同的转让将发生合同主体的变化。即合同的转让通常将导致第三人代替原合同关系当事人一方而成为合同新的一方当事人。主体的变更是合同的根本性变化,主体的变化将导致原合同关系消灭,而产生一个新的合同关系。合同的转让并非在于保持原合同关系继续有效,而是通过转让终止原合同,产生新的合同。 (3)合同的转让通常要涉及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即原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关系。合同转让主要是在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完成的,但因为合同的转让往往会涉及原合同另一方第三人的利益,因此法律要求义务的转让应当取得原合同权利人的同意,而转让权利应及时通知原合同义务人。
一、表明“保证”的字样这是票据保证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保证文句一般并不事先印制在票据用纸上,需要保证人为保证行为时,特别加以记载。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文句而是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构成票据保证。二、保证人名称和住所该项记载能够使票据权利人及时并准确了解保的情况,以便顺利行使票据权利。从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来看,该项记载应属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欠缺该记载时,一般并不影响票据保证的有效成立,持票人可以依保证人的签章,推定其名称和住所。三、被保证人名称该项记载亦为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根据我国票据法第47条第1款的规定,保证人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四、保证日期根据我国票据法第47条第2款的规定,该项记载为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保证人未记载保证日期的,以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五、保证人签章它是表明保证人完成保证行为,作为票据承担票据保证债务的重要事项,它使票据保证行为最终成立,是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这五项内容中, (1)、(2)、(5)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欠缺其中之一,保证无效。 (3)、(4)为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及本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此外,依我国票据法第48条的规定,保证人为保证行为时,不得附加条件,如附有条件,不影响对票据的责任。《》第二十二条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汇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三)确定的金额;(四)付款人名称;(五)收款人名称;(六)出票日期;(七)出票人签章。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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