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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人用身体来引诱男人,而男人是用金钱来引导女人,都是有着利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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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一条【聚众淫乱罪;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特情引诱是构成犯罪未遂的。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未遂。根据此规定,犯罪未遂具备三个特征, 一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二是犯罪未得逞; 三是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同时符合这三个特征的,才能成立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首先,犯罪未遂应当负刑事责任。 其次,由于刑法规定的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要确定对于犯罪未遂是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在确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况下,要进一步确定是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即被告人根本没有犯罪的故意,被告人实施犯罪是经侦查人员主动的积极的多次劝说,或提供非通常的犯罪条件、制造非通常的犯罪情境,如诱以暴利、既假冒买主又假冒卖主等,从而使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这属于没有犯意的引诱。该引诱类型与二分法中的“犯意引诱”具有相同含义,因此也可以称为“犯意引诱”,这种引诱当属于非法诱惑,应予以禁止,或者归于违法性阻却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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