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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的诱惑构成犯罪未遂。《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已经开始实施,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成功的,为未遂。根据这一规定,犯罪未...
特情引诱是构成犯罪未遂的,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未遂。 根据此规定,犯罪未遂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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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情引诱能否认定犯罪未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故该诉辩理由缺乏依据,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所谓特情引诱,是指为了侦破某些特殊案件,侦查人员或其授权的特情人员,设计某种情景、条件和环境,主动接近正在着手实施或者有可能参与这类犯罪的人,为其提供犯罪机会或者对其进行某种程度的引诱,侦查机关则在其实施犯罪行为时将其抓获的一种特殊的侦查方法。这种利用公安特情进行案件侦破的方法,也被称做“诱惑侦查”,或者“卧底侦查”、“诱饵侦查”等。
一、什么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概念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构成特征1、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2、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3、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了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行为的,都可构成本罪。4、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几年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什么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如何量刑,判几年?看过本文,您就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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