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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人在办理商品房交接入住手续时,应要求出卖人出示该商品房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查验该工程是否经验收合格。如果出卖人不能出示该商品房...
让开发商签订补充协议,避免到期没有证据,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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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拒绝收房。 如有下列情形,购房者可拒绝收房: 1、未取得《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竣工验收备案表》的; 2、开发商无故比原合同延迟交付,经购房人催告三个月以上交付。; 3、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开发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合同约定的配套环境; 4、开发商未经买方批准改变房屋结构的。
1、如果开发商没有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却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谎称已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开发商须对此承担缔约过失责任,除退还购房者定金外,还应该赔偿购房者利息等资金损失及其他有关财产损失; 2、在开发商具备商品房预售法定条件,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如果双方只约定了购房者拒绝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便无权要求退还所交付定金,购房者则可以该约定有失公平为由,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该约定,要求开发商退还所支付现金;
我是2009年12月31日在郑东新区观屿国际购买一套房,合同的交付日期是2010年12月31日,拖延到2011年1月19日通知交房,结果去验收房时根本不符合交房条件:我们什么也没有看到,拒绝签字开发商说;“逾期不办理而造成的相关法律责任由我们个人承担”我们老百姓只是买房,又不懂法律,又是霸王条款,没有办法,只好签字--交物业费-给钥匙-去验收房屋;(室内:门窗不合墙体裂缝不平,消防设备没有,小区没有绿化,外墙体粉刷露底监控,暖气都没有,房子层高不够交房五大主体证件没有,)合同约定房产证是自交房之日起270个工作日办理完毕,证至今还没有下来。我们多次找相关部门,信访局等,他们以各种理由拒绝,房子2年多了,五大主体表,竣工备案表,小区规划表我们没有知情权吗?现在开发商又让我们补房屋差价款?到现在交房时存在的问题;墙体裂缝,消防设备,暖气,一直没有解决。我们想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相关部门告诉我们说,只有法院才有权利调我们小区的资料,我们只有用法律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真诚恳请法律大人,专业人士帮帮我们,解决我们小区的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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