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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该问题的解答应当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若已经签署了劳动合同时,但所处的时间仍为毕业生首次离校的年份,那么这部分人员就被归类为应届毕业生。...
新毕业生有权直接签署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雇佣关系、明确定义双方权益及责任的书面协议。在制定和修改劳动合同时,必须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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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毕业生是否在毕业后仍被视为应届毕业生,取决于具体情况。所谓应届毕业生主要指毕业年度内以及毕业后择业期限内的同类毕业生。在此前提下,如果毕业生已签署劳动合同,且截至毕业年度尚未结束,那么他们仍然具有应届毕业生的身份。 但是,如果毕业年限已过,那么在毕业后的次年开始,他们将不再符合应届毕业生的身份,而转变为历届生。 在择业期方面,国家规定理应为两年。如果毕业生在择业期之内没有稳定的工作单位,他们仍然可以参照应届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处理方式。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简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这一规定明确了劳务派遣协议订立的主体和内容。 该条的含义有二:一是劳务派遣协议的订立;即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二是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即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应当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明确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支付方式、违反协议的责任。这其中最重要的是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及其支付方式。以往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大多是在这个问题上做手脚,现在有了法律的规定,将堵住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做手脚的这一渠道,使劳务派遣协议的订立更加规范和明确。
在具有毕业生资格的前提下签署了劳动协议并不等同于其就业身份的丧失。作为应届生,他们在毕业年度内通常会专注于完成学业,主要涉及两类人群: 1. 那些即将完成在校学期的学生,或是已完成课程学习,正在实践实习的学生; 2. 已经取得毕业证书,但毕业时间尚未超过就业选择期限的学生。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当事人签署了劳动协议并支付了社会保险费用,在获取毕业证书之前从原工作岗位离职,他们仍被视为应届毕业生。如果他们在毕业后开始签署劳动协议,但在就业选择期限内解除劳动关系,那么当他们与新的雇主签署劳动协议时,通常仍会被视为应届毕业生,并建立相应的劳动档案。 需要注意的是,部分用人单位可能持有不同观点——一旦应届生与企业签订劳动协议并支付过社会保险费用后,他们将不再被视为应届毕业生。 我国劳动者如需了解更多相关规定,可以向相关用人机构寻求更具针对性的解答和指导。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 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应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如实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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