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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2022-02-03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六条三款:“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综上,若您与公司就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变更无法达成一致时,用人单位可与您解除劳动合同,但须向您支付经济补偿金,若未提前一个月通知您,还需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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