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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的一个分支机构已无财产法院能否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财产问题的复函》规定,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履行法律文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可否执行其分支机构财产问题的复函 你院〔1990〕经执字第20号“关于企业法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可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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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此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根据我国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企业法人分支结构的财产属于企业法人的财产。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时,可以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清偿债务;当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但企业法人尚有其他分支机构的,应当责令企业法人向法院提供可以首先执行的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企业法人拒不提供的,法院在查实的基础上可以执行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但执行时,应先执行没有被承包或租赁的分支机构的财产,若必须执行已被承包或租赁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时,对承包人或承租人投入及应得的收益依法予以保护。
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若必须执行已被承包或租赁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时,对承包人或承租人投入及应得的收益应依法保护。【关闭】
如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的债务,则应当依据《执行规定》第90条“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的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意见》)第299条“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有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中,被执行人的财产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顺序清偿,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按照比例分配。……”的规定按债权总额等比例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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