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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0条:“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
债务人的债务可以转移。但债务转移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必须有有效的债务。 2、转让的债务是可转移的。 3、债务转让涉及的第三人必须与债权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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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对该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根据上述规定,我认为法院强制划走的财产份额,如果没有超出你的那位合伙人其个人在你们合伙中的财产份额,法院的执行就应当是合法的。如果明显的超出,那就是法院执行错误,你通过行政诉讼方式来要求解决。
因为在公司成立前,需要拟定章程,章程上有各个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出资额,其需要所有股东同意才可以。有限公司章程需要全体股东签字才可生效。那么,非货币财产不足额,其他股东应该是知情的(就像张三和李四同时出资设立公司,张三的实物作价不足额,这时候,李四应该是知道的),所有股东在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前为合伙关系。这时候,对于公司外部的人对各个股东的出资是不知情的,只能知道外部显示的股东出资。那么,这时候,股东实物出资不足,对外部人来说,是公司信息的缺失,这时候,当事股东负补缴义务,其他股东具有连带责任。
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后,会涉及优先债权等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 93 根据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者冻结的财产享有优先权和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债权人的债权按比例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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