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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劳动争议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
各地仲裁委员会之间可以互相委托调查。受委托方委员会应当在委托方仲裁委员会要求的期限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要求期限内函告委托方仲裁委员会。第二十四条仲裁庭成员应根据调查的事实,拟定处理方案。
仲裁委员会及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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