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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批准的农村居民安置区内需房屋和建(构)筑物参照本办法规定补偿,住房安置纳入该安置区统一安置。安置用地发生的相关税费纳入项目用地征地拆迁总成...
征收特殊的建(构)筑物,本办法未作出规定的,按国家相关规定折旧后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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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区外按照镇、村规划实行调地安置,原则上应采取集中多户联建方式安置,不具备集中多户联建安置条件的可实行一户一基安置。因征收土地需要进行住房安置的,当地政府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镇、村规划落实住房安置方案。经批准的住房安置规划方案不得随意变更,被安置对象应当服从安排进入安置区安置。符合安置条件的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被征收人或者依据及有关政策规定、经批准建房的村民,以及政策性需要安置的,可享受安置待遇。具体规定如下:(一)房屋征收后,凭当地公安机关已进行分户登记的户籍证和婚姻登记机关核准的,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分户安置。(二)年龄满60周岁以上的不单独安置,子女安置时可随其增加30平方米安置用地面积。(三)征收前已一年以上,一方没有住房且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可进行安置。(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征收人不予安置: 1.被征收人另有农村建房的; 2.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房屋被征收的; 3.其他不符合安置条件的情形。
征收土地批准文件下达后,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规定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村组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公告》由征拆机构拟定,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市、县(市)人民政府发布。征拆机构负责公告张贴和送达的具体事务,同时对公告张贴现场采取照相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全。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房产权属证书等合法证明原件,到指定地点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被征收人回避或者拒不配合丈量登记的,征拆机构可以调阅原始批准建房档案并做好勘查记录,并由集体经济组织代表签字证明,勘查数据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经市、县()农业主管部门批准有专业养殖场所的规模化养殖户,按养殖规模补助转运费(附件4)。养殖的活体动物或生产经营用具由原所有权人在规定时间自行处置。征拆机构应当对养殖现场采取照相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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