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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 2、出卖方迟延交房 3、入住后发现严重质量问题 4、房屋面积与合同约定误差过大 5、开发商将签约房屋再抵押 6、出卖...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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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与对方说明不能继续交易的原因,是资金问题还是其他客观原因,态度要诚恳! 2/6 如果经过第三方交易的,首先买卖双方协商后与第三方联系毁约。 3/6 如果买卖双方都同意取消毁约,并且也没有通过第三方中介,那么问题就好办了! 4/6 一般情况下,解除合同,第三方仍然会收取一定的中介费,具体金额双方协商! 5/6 合同解除还是需要签订解除买卖合同的,省的日后出问题。 6/6 在写合同的同时,要说明解除合同的处理形式,确保买卖关系完全解除。
(一)房屋升值部分在法律上应作为何种损失要求出卖人赔偿 首先来看,可得利益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期望通过合同履行而获得,由于违约行为发生而未实际发生的利益,具有未来性、期待性和现实性。可见,此时买受人实际获得的现实的房屋升值部分不符合可得利益的特点,不能作为可得利益要求出卖人赔偿。再看,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并实际开始履行后,房价大幅上涨,升值部分的数额不仅是完全可以确定的,而且已为买受人实际享有。不动产需要返还时,此升值部分便在理论上从不动产中分离并显现出来,不应再依附着不动产返还给有过错的出卖人,而应该属于无过错的买受人在占有此房期间内所产生的自然孽息,其所有权人为买受人。被买受人实际享有的升值部分应该作为直接损失要求出卖人予以赔偿。当然,买受人要求出卖人赔偿房屋的升值部分,至少应该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并实际履行,买受人已交付了大部分房款,出卖人已将房屋交付使用; 2、商品房买卖合同被解除,房屋需返还; 3、房屋自然升值,升值部分的确定需要由有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合法评估。 (二)违约和欺诈惩罚性赔偿 《解释》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了开发商既构成根本违约,又构成欺诈的情况(其中属于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况有3种),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发生了上述规定的几种情况时,购房者可以要回款项的最高额为已付购房款加上相当于已付购房款的惩罚性赔偿金再加上已付购房款的利息及造成的损失,即双倍的已付购房款、利息和损害赔偿金。
1、合同解除后,合同中未履行的部分因为合同的解除而终止履行。合同解除后,免除各方继续履行的义务。 2、合同的解除对合同中已经履行部分的法律后果,则应该区别对待有过错方与无过错方。 3、有溯及力部分—无过错方就自身已履行部分的请求返还权。 4、无溯及力部分无过错方就过错方已履行部分的拒绝接受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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