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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适用的法律风险 目前,很多企业假借劳务派遣,将已在本单位工作多年的员工委托给劳务派遣单位,逃避企业责任,而这些所谓派遣员工实际还是从事原来的工作,只不过不是与元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是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实际上这是一种规避法律的行为,同样存在法律风险。《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适用于“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工作,而大多数企业的劳务派遣员工,从事的是主营业务的正常工作。关于什么是“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工作,《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做出规定。就此问题,全国人大法工委已向劳动部做出答复,确定了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三原则: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所谓辅助性,即可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岗位需为企业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指正式员工临时离开无法工作时,才可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一人作为临时替代;临时性,即劳务派遣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反企业用工超过六个月的岗位需用企业正式员工。因而,企业在选择劳务派遣用工时,应慎重考虑其招聘职位的性质,并不是所有的工作都适合从外单位派遣劳务。在短期合同试用期短,长期合同有难以判断其是否适应用人单位工作情况下,可以考虑劳务派遣方式。这样在劳务派遣期,用人单位觉得合适可以签订长期的合同;如果不合适,可以退回派遣单位,由派遣单位自行安排。
公司解散,根据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务派遣工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1)劳动者就业的不稳定性和就业质量下降。 (2)劳务派遣成为一些用工单位逃避责任的惯用手段。 (3)一旦发生纠纷,用人单位、派遣机构和劳动者之间责任难以分清。 (4)虚假劳务派遣问题存在。 那么劳务派遣特征有哪些 1、三方法律关系 (1)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履行对劳动者的全部义务,包括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保护照顾被派遣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等。 (2)用工关系。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不具有劳动关系,尽管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但用工单位享有对劳动者的管理权,被派遣劳动者要遵守用工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同时,用工单位也应依法向劳动者承担相应的义务。 (3)民事合同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成立民事合同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应遵循私法自治的原则,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需在劳务派遣合同中明确约定。 2、临时性、辅助性和可替代性 (1)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 (2)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3)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3、同工同酬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以上为劳动派遣问题出现的原因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到你。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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