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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不成立可能带来缔约过失责任。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缔约过失是指一方违反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造成的义务,造成另一方信任利益的损失。缔约过...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协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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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适用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要求继续履行合同需要具备下列条件: 一、合同有继续履行的可能性。只有在合同有继续履行的可能时,违约方才能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 二、继续履行存在必要性。如果继续履行费用过高,则不能要求继续履行。因为这样会破坏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三、债务标的适于强制履行。 四、要求继续履行的要求是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的。如果超过了合理期限的,债权人即丧失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的权利。
适用。 缔约过失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有的义务,而使另一方当事人信赖的利益遭受损失,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根据法律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所以,劳动合同同样是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的,只不过是诉讼的主体对象和流程不同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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