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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财务人员管理1。村会计接受镇农经站指导,负责村级各类经济业务的日常处理和报表的编制。2、村会计的任免和更换必须报镇农经站,并按规定办理财务交接手续,填写交接清单,由交接人、交接人和监事签字。票据管理1。村集体收入使用县农经局监管的统一收据,由村会计领取使用,使用后以旧换新。2、会计报销时携带统一收据,及时核销收入,结算资金。禁止无据收款.白条收款。3、收据的填写要求干净、清晰、准确。财务支出必须获得有效的原始票据。票据审核由镇农经站会计负责,不合格的原始票据有权退回,不予报销。
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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