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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对于罪犯进行社区矫正所适用的罪犯种类范围包括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性刑罚方式,指...
一、社区矫正对象的范围1、被判处管制的;2、被宣告缓刑的;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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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尚无法律规定。按法理讲,社区矫正工作从国外来看,除了俄罗斯走的是全司法警察路线外,几乎没国家是配置警察来进行工作的。但中国国情特殊,整体还处在社会转型阶段,社区建设不成熟,居民民主法治意识不高,要想让社区和居民发挥社区矫正的主体作用还为时尚早,现阶段还不具备教育刑的社会大气候。在这种情况下,只能借助国家强制力的权威来推动工作,所以可以看到目前社区矫正工作中,基本上就是司法所还有抽调来的监狱劳教警察在基层做,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参与程度很低,也很被动。社区矫正为什么要配置警察?不过是继续加强社区矫正机构行政主导力量而已,其目的在于通过赋予社区矫正机构一定的警察权和强制措施来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震慑和管理,让不听话的听话和听话的更听,为将来扩大社区矫正规模提供基础。至于警察来源,可以探索,从监狱和原劳教机构抽调,也是一种思路。监狱和原劳教机构的警察,长期处在超负荷的运行状态下,让他们适当退居二线,也是一种关怀。当然,其新鲜血液,可以走公务员招考这条路。
一、社区矫正对象的范围1、被判处管制的;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4)被裁定假释的;(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作为重点对象,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二、判处缓刑的社区矫正对象能减刑吗我们认为对判处缓刑的社区矫正对象减刑不应有更高的条件要求,社区矫正是1997年刑法出台多年后才开始引入我国司法实践的,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出台司法解释时,我国还没有试行社区矫正,没有考虑到充分运用减刑的手段激励判处缓刑的社区矫正对象积极改造的问题。因此我们建议对刑法作如下修订,即在刑法第七十八条增加一款,规定“罪犯缓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或者“缓刑罪犯减刑依前款规定办理”。对1997年《减刑、假释规定》进行修正,将缓刑罪犯的减刑标准与一般罪犯的减刑标准统一。在刑法第七十六条增加一款,缓刑犯减刑后相应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如果在新的考验期限内,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情形,新的缓刑期满,新裁定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如果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情形,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1.社区矫正人员义务劳动有:公共场所卫生保洁、植树造林护林、服务老弱病残人员、在村或工作单位从事公益性劳动、经被害人同意,提供补偿性劳动、其它适合社区服务的项目。 2.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3.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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