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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有关破产原因的法律规定集中于《企业破产法》第2条,即“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
《破产法》第3条规定的破产条件是“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民事诉讼法》第19章规定为“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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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破产法的基本原则破产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整个破产立法、对各项破产制度和破产规范起统率和指导作用的一般准则。我国破产法有以下两项基本原则:第一,国家干预原则国家干预原则,是指为确保破产程序能公正、有序地进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通过行政、司法行为干预破产程序。这一原则主要体现为:1.行政机关对破产程序的干预。行政机关对破产程序的干预一般表现为对破产程序的发生、具体的破产活动以及破产后果的干预。如依《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债务企业申请破产的,应经过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在法院受理案件后3个月内,被申请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整顿由上级主管部门主持。2.人民法院对破产程序的干预。人民法院对破产程序的全面干预是国家干预原则的最主要体现。无论是破产案件的受理、破产的和解和整顿,还是破产宣告、清算组成员的选任、破产清算以及破产程序的终结,都是在人民法院的介入和主持下进行的。第二,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破产法在保证债权人公平受到清偿的同时,亦兼顾了债务人利益的保护。破产制度之所以产生,就是为了避免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适用一般强制执行程序所带来的不公正受偿的结果。通过破产程序,可以确保债权人平等、公平受偿。
当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注册登记地不一致的情况下,债务人住所地应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准。在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认定标准上,在实务中,一般根据与营业相关的证据来证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条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裁定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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