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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来谈谈申请破产的原因。我们知道,一个公司经营不好,就无法存在,可能需要注销公司。注销公司后,公司永远不会存在。以后也不可能继续经营这家公司。现在有一个程序,公司可能无法经营,但还是想重组重新获得经营机会,然后可能会走破产程序。那么如何定义企业破产呢?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的规定清理债务。注意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不是未来债务。只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企业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才能申请破产。
一、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二、债务人不能清偿的债务必须是已到清偿期限的三、债务人所欠债务必须是能够以金钱评价的债务四、债务人所欠债务应是在一定时期内无法清偿的债务
破产原因是指认定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当事人得以提出破产申请,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的法律事实,即引起破产程序发生的原因。《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的企业破产原因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第1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 (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本条规定破产原因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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