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具体内容是: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单位除责令限...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借款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贷款人可以代位。 所谓代位权,是指债务人为了保全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而忽略了对债权人以外的其他人享有的权利,对债权人有害的。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仅限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就可以认定为怠于行使债权。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应该行使并且能够行使权利却不行使。怠于行使的表现主要是在债权期限到来后根本不主张权利或迟延行使权利。如果债务人已经向第三人提出了请求,或者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则不能认为其怠于行使权利。在经济交往中,有一些缺乏诚信的人在对外负有债务后,经常借助各种理由,采取各种手段逃避债务,其逃避债务的重要手段之一就是放任其对第三人的债务,以减少自己的责任财产,故意降低自己的履行能力。从实践上来看,这些第三人多数与债务人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比如亲属、朋友,他们正是借助这种关系达到暂时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能够证实债务人却有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那么就可以向债务人的债务人行使代位权。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07人已浏览
323人已浏览
164人已浏览
18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