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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重大意义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集体林业得到较快发展,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集体林产权不明晰、经营主体不落实、经营机制不灵活、利益分配不合理等问题还相当突出,严重制约了林业的发展。为了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发展现代林业,改善生态环境,增加农民收入,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必要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意义重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巩固和完善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重大变革。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集体林地是国家重要的土地资源,是林业重要的生产要素,是农民重要的生活保障。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把集体林地的经营权承包到农户,确立农民的经营主要地位,是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从耕地向林地拓展和延伸,是农村土地经营制度的创新和发展。(2)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促进农民就业增收的战略举措。林业产业链条长,市场需求大,就业空间广。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让农民获得重要的生产资料,激发农民发展林业产业经营的积极性,有利于提高林业资源利用率和产生率,充分释放林地和农村劳动力资源的潜能,广辟农民就业增收渠道。(3)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推进现代林业发展的强大动力。林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公益和基础产业。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培育林业发展的市场主体,发挥市场在林业生产要素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有利于发挥林业的生态、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多种功能,满足社会对林业的多样化需求,保障林产品供给和资源能源安全。(4)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必然要求。维护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是林业发展的根本任务。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建立责权利明晰的林业经营制度,有利于调动广大农民造林育林的积极性和爱林护林的自觉性,增加森林数量,提升森林质量,增强森林生态功能,促进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国家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选出并任命一定数量的人民陪审员,在法院对具体案件进行审理时,选择一定数量的人民陪审员作为审判人员,与法官一起组成合议庭,参加人民法院的法庭审判等活动。在作出裁判时,采用表决的方式,人民陪审员根据法律规定对有关问题发表意见或者进行表决,最终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共同作出裁判的司法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是审判工作充分依靠群众、密切联系群众的有效方法,是促进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增强司法公信的有力保证。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国家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选出并任命一定数量的人民陪审员,在法院对具体案件进行审理时,选择一定数量的人民陪审员作为审判人员,与法官一起组成合议庭,参加人民法院的法庭审判等活动。在作出裁判时,采用表决的方式,人民陪审员根据法律规定对有关问题发表意见或者进行表决,最终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共同作出裁判的司法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是审判工作充分依靠群众、密切联系群众的有效方法,是促进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增强司法公信的有力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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