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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通知发布之日(含)前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五年的,不得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确需出售的,按照本通知第二条有关规定执行,产权人原购房时因面积超标交纳的综合地价款予以退还。(二)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可以按市场价格出售,产权人应按出售价格的1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出售价格低于指导价格的,应按指导价格作为收取土地收益等价款的基数。产权人原购房时因面积超标交纳的综合地价款在应补交价款中核减。同等价格条件下,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优先回购。购房人按市场价购买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后取得商品房产权。
经济适用房是指根据国家经济适用房建设计划安排建设的住房,现有一定的新政策:经济适用房销售新政策: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按照资本保护和利润微利的原则确定。最低基准价格为每平方米1500元,根据位置和其他方面的不同,房价不同。其销售价格由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勘察设计、初步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住宅基础设施建设费、以上四项之和为基础的2项组成%以下管理费;贷款利息;税收等。1、什么房子可以卖,一个已经住了5年,另一个还没有住了5年。具体时间以购房家庭取得契税凭证或经济适用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时间为准。①对于已经住了5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现在可以按照目前的市场价出售,但出售后业主需要按照房屋成交额的10%综合地价补交。②对于未居住5年的经济适用房,由于政策规定,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因此,确实需要出售此类经济适用房的业主,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只能出售给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的家庭或政府有关部门。2、房屋出售后,经济适用房销售政策不能按市场价格再次购买经济适用房等经济适用房。以原价出售给有购买资格的人后,仍符合经济适用房条件的原购房人也可以在其他地方再次购买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由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勘察设计及初步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住宅基础设施建设费、以上四项之和为基础的2项组成%以下管理费;贷款利息;税收等。《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九条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房主管部门批准的批准通知。
1、经济适用房规定未满5年不得正式上市交易; 2、政策规定满5年后,补交土地出让金把经适房转为商品房后就可以合法销售;经适房政策 3、目前还未满5年情况下,签署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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