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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案件属于普通民事案件,原...
离婚案件一般适用于一般地区管辖。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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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我国离婚管辖的规定,离婚一般去被告住所地法院。这是由于我国的离婚管辖一般采取“原告就被告”原则,也就是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就是离婚管辖的法院。但是如果被告住所地(户口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离开户口所在地到起诉时已经连续住了一年以上的地方)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各地法院在级别管辖上也有一定的要求。比如北京法院,一般的离婚案件由基层即个区县人民法院管辖,但如果夫妻双方有争议的财产超过了5000万元,一审就需要在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当然绝大多数案件的离婚管辖法院,一审都是在各地的基层人民法院里审理的。 3、我国对离婚管辖的具体规定: (1)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离婚管辖的法院是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离婚管辖的法院是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离婚管辖的法院是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
1、外国人和中国公民都在国内的,一方要起诉离婚,则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如果一方在国外,国内一方要起诉离婚的,那需要向自己的住所地法院起诉。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说明对于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可以突破依被告住所地管辖的原则,由原告所在地管辖。离婚案件也不例外,一方提起离婚,只要被告下落不明,就可在原告所在地提起离婚之诉。但对于“被告下落不明”的界定,法律既未规定相应的适用条件,也未规定确认“下落不明”的部门,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中,所采取的证明方式多种多样,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一方亲戚或双方亲戚,包括父母所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2、原、被告所居住的村委会或居委会所出具的证明;3、地方派出所所出具的证明;4、被告单位所出具的证明。对于这些证明的采纳,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要分别加以区分,首先,亲戚及父母的证明因个人情感因素较多,容易存有私心,不宜采纳;其次,对于单位出具的证明,因单位与被告是工作关系,无能力得知工作时间之外被告的去向,且被告可以选择单位工作,对其证明也不宜采纳;最后,对派出所和村(居)委会的证明,因两个基层组织与被告的居住、生活最为紧密,有能力获知被告的去向,且无个人情感因素,对其证明的效力,可以相信。所以,在立案审查阶段,原告在所在地法院起诉离婚时,笔者建议必须要提供派出所或村(居)委会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材料才能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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