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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没有那么多条。最后一条: 第一百二十四条本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公交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城市道路具备条件的,应当设置公交车辆专用车道和港湾式停靠站台。开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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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号牌上道路行驶的;(二)机动车逆向行驶的;(三)驾驶与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四)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等存在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的;(五)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六)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仍继续驾驶机动车的;(七)在实习期内驾驶不准驾驶的机动车的;(八)违反规定运载危险物品的;(九)运载货物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十)运载超限物品未悬挂明显标志或者违反指定时间、路线、行驶速度的;(十一)其他机动车喷涂特种车特定标志图案的;(十二)故意遮挡、污损牌号导致牌号辨认不清的;(十三)未按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的。
公路客运车辆应当由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车门或者临近部位喷涂经营单位名称和核定的准载人数,并按规定配备安全防范器材和急救器材。公路客运车辆营运时,在普通公路上行驶单程400公里以上、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单程600公里以上的,应当配备两名以上具有客运车辆驾驶资格的驾驶员。
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无法确定双方当事人过错的,按照公平原则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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