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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没有那么多条。最后一条: 第一百二十四条本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客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科学合理、方便群众的原则,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出租车临时停靠站点。在没有设置出租车临时停靠站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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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00元罚款:(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二)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三)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四)遇前方机动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的;(五)违反依次交替通行规定的;(六)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七)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的;(八)通过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让行的;(九)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或者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的;(十)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十一)违反规定超车、会车、掉头、倒车的;(十二)行经渡口,不服从渡口管理人员指挥,不依次待渡的;(十三)行经铁道路口,不按规定通行的;(十四)违反规定牵引故障机动车的;(十五)违反规定停放车辆或者临时停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驾驶人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十六)特种车辆违反规定使用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的;(十七)发生故障或者后,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未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或者使用警示灯光的;(十八)不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工程作业车的;(十九)不使用教练车或者不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机动车的;(二十)学习驾驶机动车没有教练人员随车指导上道路单独驾驶的;(二十一)拖拉机载人或者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附载临时作业人员的。
机动车驾驶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按以下规定处罚:(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分别处以300元和500元罚款,并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分别处以1000元和2000元罚款,并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一年内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200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决定书。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在边远、交通不便地区,在夜间或者在高速公路上对过境的机动车驾驶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机动车驾驶人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交通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并同时开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并开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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